企业破产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30页(789字)
企业不能到期清偿债务,已经出现资不抵债,企业或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通过特定的审理程序终止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消亡。
破产申请可由债权人提出,也可由债务人提出,双方有均等的合法权利,经人民法院裁定后,企业宣告破产成立,由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处理企业的有关破产事宜,通过破产程序在债权人之间分配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从法律上宣布债务人主体资格的消灭。
按照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按下列程序进行:(1)破产申请。
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要做的工作为:提出申请;法院受理;企业通知有关当事人;企业提出报告文件;通知债权人。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要做的工作为:提出申请;通知已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申报债权情况;企业通知有关当事人。
(2)破产受理。企业破产案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3)破产宣告成立。经人民法院裁定后,企业破产宣告成立。
(4)破产财产清算。按破产法规定,自企业宣告破产之日起,在15日之内人民法院应成立破产清算组,由破产清算组负责清算工作,财产清算包括财产核实、财产估价和财产变现。(5)财产分配。财产分配的一般顺序是:支付破产费用;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上缴所欠税款;偿还债权人债款。
(6)注销破产企业。(7)破产责任的追究及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责任。破产责任指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对企业破产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实行企业破产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贯彻执行厂长负责制和加强民主管理;有利于及时处理债权债务,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