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38页(635字)

1974年4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全权代表会议上通过的国际性公约。

长期以来,国际海运业为西方发达国家的班轮公会所垄断。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反对国际海运垄断的斗争不断加强。

1964年在第一届贸发会议上,发展中国家呼吁建立和扩大本国商船队,承运本国货物。

1968年在第二届贸发会议上,发展中国家提出要求,为本国船舶保留货载。1972年在第三届贸发会议上,发展中国家提出了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草案,与发达国家进行了激烈的谈判,最后以压倒多数通过,只有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反对。《公约》规定:(1)货载分配。

航线两端加入公会的国家航运公司,对于班轮公会承运的两国间货物,在运费和运量上各享有40%的对等权利。参加公会的第三国航运公司有权承运该项货载的20%。(2)运费率。班轮公会要求全面提高运费时,应将提高的幅度、实施日期、理由等至少于150天前通知托运人、托运人组织和政府有关当局,并规定两次提高运费率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0个月。(3)会籍。任何国家航运公司只要保证遵守公会协议和有能力(包括使用租船)在公会营运范围内,长期经营班轮业务,便有权成为公会成员。

该公约已于1983年10月6日生效。中国政府曾派代表团参加该公约的起草工作,1980年9月23日宣布加入《公约》,但作保留声明:中国与其他国家间经过协商,建立联合航线,这与班轮公会的性质完全不同,不适用《班轮公会行动守则》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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