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特尔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446页(792字)
原意为协定或同盟。
指生产同类产品的若干独立企业为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市场、规定产量、确定价格等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一种垄断联合,它是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参加卡特尔的企业在生产上、贸易上、财务上和法律上都保持各自的独立性。违背协议要受到罚款、撤销享受专利等处罚。
根据协定内容的不同,卡特尔有多种不同类型: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范围的卡特尔;限定产量的卡特尔;分配利润的卡特尔;等等。
卡特尔在成立协定时一般都通过正式书面手续,但也有一些只通过口头上的协议;在卡特尔内部,由参加企业选出委员会,其职能是监督协议的执行,并保管和使用共同的基金。卡特尔是大企业按其实力地位缔结的协定,随着企业间实力对比的变化,旧的协定便须按新的情况重订。
因此,卡特尔并不稳固,也不能持久。卡特尔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首先出现在欧洲大陆,特别在德国盛行一时。
曾被称为卡特尔之国的德国,1865年就已出现了千个卡特尔;到20世纪初,卡特尔已成了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卡特尔的数目迅速增加,1932年达2500个。在其他欧洲国家(如英、法、奥地利等),卡特尔也普遍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卡特尔也有相当广泛的发展。但在20世纪50年代、60年代,人们对卡特尔的兴趣已大大减弱。
因为,一向支持卡特尔的国家(欧洲各国和日本)的经济迅速增长,这促使它们竭力去寻找新的市场,而不是去分割旧的市场。在美国,反托拉斯法一般则把卡特尔视为非法;虽然韦布-波默林法并不检举那些仅仅为了促进出口贸易而组织起来的联盟,但这仅仅因为此种联盟有利于其成员能与其他国家的卡特尔成员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
卡特尔的活动并不仅限于一国的范围,随着垄断资本活动范围越出国界,各国大垄断组织之间往往还会建立国际卡特尔,使之成为国际垄断同盟的一种重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