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芒斯,约翰·R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452页(720字)
【生卒】:1862~1945
【介绍】:
美国经济学家,美国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1882年在奥伯林学院攻读经济学,后转入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从师于着名经济学家埃利(Ely),1890年后在数所大学执教,自1904年任教于威斯康星大学后,一直积极参加各种政府及民间团体的活动,并于1917年任美国经济学会会长。
他指出,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单位应该是人们之间的交易活动。而交易本身,如市场上的买卖交易和企业经营中的交易及立法执法过程中的交易,既是经济现象,又是法律现象。他认为,只有人们对经济活动的五种相关的共同决定物——稀缺性、工作规则、工程效率(生产率)、主权(权力)和未来性(预期)——有所了解,经济活动才可能被加以说明。而这五种共同决定物又均和交易密不可分,并且常和集体行动有关。
康芒斯不愿同流于新古典经济学。这表现在他拒绝后者的四项基本信条:(1)市场经济是天然自我协调的;(2)正统经济学家认为,非经济的因素或制度是干扰各经济体系平稳发挥其功能的摩擦力;(3)特定经济系统是作为一种独立于法律和其他社会子系统的实体而运转的,并能够被人理解;(4)最优化(最大化)方法应被应用于对商品交换和经济交易的分析之中。
康芒斯追求的是一种整体的或综合的、动态或演进的、方法论集体主义的探寻思路,目的在于用其制度理论来对现实世界中经济系统是如何运转的问题加以解释。他的理论对后人影响很大。
加尔布雷斯的后制度经济学、威廉姆森的交易费用经济学等,均起源于康芒斯的论述。主要着述有:《劳工立法原理》,1916年;《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1924年;《制度经济学》,1934年;《集体行动经济学》,195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