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经济思想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4页(2230字)

公元前2世纪到公元4世纪属于罗共和时代后期和帝国时代。

古罗马的思想家对经济思想的发展所做的贡献在于:他们关于经济社会法制化和契约的观念,与公平价格相关的经济伦理和农学家的农场管理思想。

一、法学家的经济法制观。

罗马法学家有关经济方面的零散见解主要反映在各种成文法典中。正是罗马法律中关于所有制观念以及对契约的推崇对以后的经济思想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罗马时代的法学家明确规定个人的权利以代替已存在的任何社会财产形式,允许财产权属于个人,并规定了财产的个人转让权,由此发展出自由制定契约的制度。罗马经济法思想的重要特征是将法律中的非属人的要素从属人的要素中分离出来并对前者加以强调。

这样就切断了法律与宗教的联系,将法律置于一个非属人的基础之上,为法制走向客观性奠定了基础。

法学家关于价格形成的观点始见于公元2~3世纪法学界对买卖契约的争论中。在法学界看来,货币价格的形成是买卖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公元二三世纪的法学家鲍鲁斯(Julius Paulus)说,在买和卖的过程中,自然法允许一方以低于物品应有之价值购买,另一方以高于物品应有之价值出售。在出租和雇佣等行为上也是如此。随着交易的发展,人们产生了对公平的或真实价格的要求。

大约在公元3世纪末明文法规定,如果卖价低于物品真实价值的一半,卖者可以收回其货物。在公元301年法令规定,公平价格以习惯的生产成本为基础。

在利息问题上,罗马的早期法律是不支持收取利息的,特别是反对高利贷。

但随着市场经济行为的增多,借贷活动变得极为普遍,法律对利率的限定只不过是一纸空文,实际利率是随市场供求关系变动的。

此外,法学家认为借贷需支付利息是基于利得和损失补偿的原则。

二、哲学家的社会分工论。

罗马时期哲学家虽然相当活跃,但对经济思想的发展却没有什么建树。惟有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公元前106~前43年)的思想值得一提。西塞罗对后世影响较大的思想是他的分工观点。

西塞罗明确地把经济社会视为一个以分工为基础互相联系着的整体,分工体系中的每一部分,对于社会的生存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必经环节。在对不同行业进行价值判断时,西塞罗明显地表示出单纯重视农业而轻视工商诸业的倾向。他指出,一些招人厌恶的谋生方式如收税人和高利贷者,应予唾弃;零售商贩这类行当是令人讨厌的;一切技工也是卑贱的。

他认为,具有较高价值的行业包括需高超技艺而对社会有较大利益的行业,如医生、建筑师和幼儿教师,他们应受到尊重;能从事大宗进出口业务的商人而又不搞欺诈行为者,应受到社会的尊重。但在所有行业中,他认为没有比从事农业更应受到尊重的了。

关于价格的形成,西塞罗已注意到了价格和欲望与效用的关系。他似乎还意识到了,在商品的交换过程中,效用对交换价值的作用和效用的判断又取决于一般人的欲望的强度。关于债务和利息,西塞罗反对“债务解除”运动,他的理由是,为了迎合民意而允许债务人拒不支付债款,践踏了财产占有权利,这是在颠覆国家的基础。西塞罗虽然反对免除贷款还本,但也厌恶高利贷剥削。

他在原则上不反对放贷取息,却反对过高的利率。最后,西塞罗不主张对经济生活放任自流,而主张国家对经济生活的适当干预。

三、农学家的剩余产品市场价值观。

罗马最着名的农学家有加图(Marcus Porcius Cato,公元前234~前149年)和瓦罗(M.Terentius Varro,公元前116~前27年),他们着重论述了大规模使用奴隶劳动力的农场管理以及农业技术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农学家的思想表现出对剩余农产品市场价值的重视,尽管他们还相当强调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加图的《论农业》就反映了当时的奴隶主力图巩固和扩大农奴经济,争取榨取更多的农产品剩余这样一种经济要求。

加图认为市场盈利来自于有效的管理。他提出的第一条经营管理原则是少买多卖。他指出任何多余的东西都应出卖,而且还要善于掌握市场高价这个有利的时机;在生产上只购买最必需的生产资料,以尽量减少开支。

为了实现更多剩余产品的目的,加图强调农场主必须亲临现场巡视,进行有序的农业管理。他主张根据奴隶的工作业绩和日常的禀性分配衣食,以给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刺激,同时还主张把奴隶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降低到最低限度。

瓦罗和科鲁麦拉(Lucius Junius Columella,公元1世纪中期)已经意识到,奴隶劳动生产率低下,奴隶劳动制不能使土地资源得到较好的利用,同时还认识到了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性。

为此,他们主张确立小农经济,把土地交付小农经营。瓦罗主张发展将农业与畜牧业合而为一的农业,并主张同时经营渔业和家畜业以达到更大程度上的自给自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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