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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

书籍:哲学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广东人民出版社《哲学辞典》第516页(1312字)

(拉丁语mores——风尚) 一种社会意识的形式,一种社会的成规,其职能是调节人们在社会生活一切领域中的行为。

道德与其他调节群众活动的形式(法律、生产管理规则、国家法令、民间传统等)不同之处在于道德是论证和实施本身要求的一种方法。在道德中,公共需求、社会或阶级的需要和利益,是以自发形式及得到普遍公认的社会规定和评价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这些社会规定和评价是群众性的范例、风俗、习惯、社会舆论等的力量所巩固下来的。

因此,道德要求并不是某个人才需要履行的义务,而是所有人都必须履行的义务,但履行这一义务却并非出自哪一人的命令。道德要求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道德要求不同于以往固定下来的习惯力量所维持的一般风俗或传统,其特点在于它具有表现为应当如何生活和行事之观念的思想根据。道德也不同于法律:第一,每个人履行道德要求受到大家监督,而且一个人的道德威望并不与任何官方权力有关;第二,履行道德要求只是依靠精神影响(对行为或赞许或谴责的社会评价)来实现。

这就使道德意识比之其他社会监督形式具有更大的作用,而且道德意识既可以表现为概念和判断的理性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情感、动机、意向的感情形式。除社会道德意识外,个人道德意识也能起到同样重要的作用。

个人依据社会形成的道德观念,并在接受教育过程中逐步领会这些道德观念,就能独立地调节自己的行为,并且能够对自己周围所发生的一切作出道德意义上的判断。因此,在道德方面个人不仅是社会监督的客体,而且也是自觉执行社会监督的主体,亦即是一个有道德的个人。道德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构成因素,从其内容和动机来看,包括着道德活动、道德关系、道德意识。道德活动是指某一社会中公允的行为表现,多数人的行为典范、风尚;道德关系是调节道德活动的,表现为对人的各种要求(道德规范、义务、责任、良心);道德意识乃是以相应的观念(规范、原则、社会和道德理想、善和恶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的概念)之形式的道德关系所作的反映。

所有这些道德意识的表现形式结合为一个逻辑上有条理的系统,它不仅能够规定道德行为,而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说明和评价道德行为。根据道德应用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便形成了种种特殊的道德规则(劳动道德,职业道德,政党道德,日常生活道德,家庭道德),这些规则只构成道德内的各个相对独立领域,它们具有统一的根据。

道德是一种历史现象,它产生于社会形成的早期,随着经济及其他社会关系的变化,随着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而发展。除了全人类共同的因素外,道德还包括有历史上暂时的、阶级的规范、原则、理想等等。

在区分为各个阶级的社会里,道德不可避免地带有阶级性,并反映着阶级斗争。在一切阶级对抗的社会里,除了确认现存社会关系之合法性,维护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之利益的道德体系外,还会形成一种否定前者的道德体系。

创立这种道德体系的是拔竿而起投入改造社会之斗争的被压迫阶级,它要摆脱占统治地位的道德之精神钳制,创立出自己的道德作为,形成未来社会道德的基础。具有这方面根本特点的是共产主义道德,它原作为无产阶级的阶级道德而产生,随后便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并将进而成为全人类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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