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革命党革命方略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121页(937字)
中华革命党正式成立之初,孙中山即召开革命方略研究会,以军事为先决问题。
按照孙的指示分类讨论后,指定起草人编定草案,似即刊载于《近代史资料》总61号之件。1914年9月20日-12月16日孙又17次召集革命方略讨论会,对草案详加审议,定名为《中华革命军》,即收入胡汉民编《总理全集》之《中华革命党革命方略》。此定本与草案从条款到内容、文字多有不同。全文共分军政、军政府、服制勋记、军律军法、因粮征发及则例、文告共六编。
第一编军政第一章总纲明确规定革命军以推翻专制政府、建设完全民国、启发人民生业、巩固国家主权为目的;凡革命军人必须明白宣誓:“一、实行宗旨;二、服从命令;三、尽忠职务;四、严守秘密;五、誓共生死。”并按此填写誓约书,进行宣誓。第二章组织:设立革命军大元帅,以中华革命党总理担任,统帅陆海军。大元帅之下设最高统帅部,称曰大本营。大元帅代表中华民国为大总统,组织政府,总揽全国政务;一切法令、条例,由大元帅制定公布之;各省行政事务,置总督管辖之,总督由大元帅特任,受大本营节制;各省未设总督以前,置司令长官一人,司令官若干人,筹备各省革命进行事宜;中华民国以青天白日旗为国旗,大元帅帅旗及军旗未分别制定专旗以前,得用青天白日之旗章为军旗。第三章举义规定举义前后的要务。第二编军政府第一章大本营置机要、参谋、法制三处,外交、内务、陆军、海军、财政五部。各处分设参军长、秘书长、处长;各部分设总长。
第二章制定各部通则。第三至八章规定各部职责、机构和职员配置。第九章行政会议。第十至十五章包括总督府组织、总督府事务分掌规程、总督府军务厅组织、警察总署组织、府知事署组织、县知事组织。
第十六至二十五章包括公署办事通则、陆军司令部通则、警备队职务规程、宪兵职务规程、海军司令部条例、海军要塞司令部条例、要港部条例、海军区域令、本初子午线经度及标准时条例。第三编服制、勋记,包括陆军服制条例、授勋章程。
第四编军律、军法,包括军律、军法执行条例、戒严地刑罚及条文。第五编因粮征发及其他则例,包括因粮局组织、征发令、委任章程、印章条例。
第六编文告,包括中华革命军大元帅檄、安民布告、四言安民告示、保护公共建筑古迹名胜告示、布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