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孙中山辞典

国有荒地承垦条例

书籍:孙中山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507页(748字)

1923年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颁布的整理土地条例之一。

由大本营建设部长林森组织草拟,经孙中山修改后于11月26日颁布。条例分总纲、承垦、保证金及竣垦年限、评价及所有权、罚则、附则六个部分。

条例规定凡江海、山林、新涨及旧废无主未经开垦的土地,均属国有荒地。其中除有特别用途者外,均准许人民承垦。承垦可为个人,可为法人,但不得为外籍个人或团体。规定承垦国有荒地所需办理的各种申请报批手续。要求承垦者在开具申请人情况,拟承垦土地的面积、四至、种类,开垦规则,经营方向及竣垦年限等基本内容后,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由有关部门审批后报建设部立案。规定承垦国有土地所须交纳的保证金和所须遵守的竣垦年限。保证金额为每亩纳银一角,交纳保证金后即可领得政府发给的承垦证书。承垦人领得证书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土地开垦。其时限长短主要以荒地的面积大小和土地种类为标准。最短者为未满千亩的草原地,竣垦期限为一年;最长的为万亩以上的斥卤地,竣垦时限为十一年。

规定承垦人在开垦期内每年年初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开垦情况。如承垦人在领得荒地的一年未来从事开垦工程的,有关部门得撤销其承垦权。

所承领的土地中,在竣垦年限期满后未能开垦的那部份土地,亦得由政府有关部门收回。承垦人的承垦权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继承或转让。

规定被承垦荒地的地价,按土地质量不同,由每亩三角到每亩一元五角分为五等,承垦人每年按开垦完成的数额交纳地价金。一经交纳地价金,承垦人即拥有对该块土地的所有权,政府有关部门为其开具所有权证书。

土地竣垦一年后一律按亩升科,交纳地税。规定对提前完成开垦者,地价可优减计算。按提前程度不同,减幅分别为5%至30%。此外,条例对荒地开垦中可能出现的一些违法违例现象定出了罚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