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出口许可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6页(425字)

出口商品在对欧共体出口配额品种时,由出口商提供的进口商所申请的进口许可证或报关进口的证明文件。

由外经贸部及其授权的各地经贸厅(委、局)签发。其格式由订有纺织品贸易协定的双方国家议定,共有14栏。对欧共体出口纺织品的许可证在货到验关时使用,但欧共体中意大利、希腊两国有外汇管理,做法特殊。意大利常有进口许可证尚未颁发,开来的信用证列有未生效条款,而进口许可证又要等待中国签发出口许可证寄达后始可领到,因此中国出口单位收到此类信用证后,必须赶快将出口许可证申请签出,以快邮寄进口商,促其在领到进口许可证后使来证生效。希腊开来的有关信用证也是不生效的,要出口单位将出口许可证领出后通过信用证通知行将出口许可证号码、出口商品数量、重量和金额告知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在提供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同时,对配额品种还需提供欧共体产地证书;对非配额品种提供欧共体装船证书,对手工业品提供欧共体手工业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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