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减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58页(329字)

根据《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中明确规定减免的货物或物品所给予的关税减免。法定免税货物有:(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5)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和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但已征收的不予退还;(6)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出境的货物,暂时免纳关税;(7)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按实际加工出口成品数量免征关税;(8)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免减税的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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