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人员生活待遇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37页(293字)

除工资以外应由雇主向劳务人员提供的生活条件。

劳务人员在对方国家的生活待遇,在合同内应具体规定。其基本原则是按职务、级别、专业、工种等,与对方国家当地同样人员享受相同待遇。

一般其标准和范围如下:我劳务人员在对方国家工作期间,对方应负责其住宿、交通、医疗、办公、捐税、保险(包括伤残和死亡险)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等费用;住房面积,工程师每人不少于10平方米,工程师以下每人不少于4平方米,住房内应有盥洗室等设施和床上必备用品以及娱乐设施;提供办公和生活用专车和司机;提供食堂和厨房,配备必要的炊具和餐具,免费供应煤气、水、电,膳食费由我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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