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优惠制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63页(373字)

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制度。

普惠制的三项基本原则是:(1)普遍的,即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2)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3)非互惠的,即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

普惠制的目的是,增加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外汇收入,加速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

普惠制于1971年开始实施,有效期为10年。以后,这一有效期限被延长至1993年7月,待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再决定该问题。

目前,世界上已有28个国家实行了普惠制,接受普惠制优惠关税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已有170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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