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德国老年保障制度
书籍:简明老年学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09:07:32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商业出版社《简明老年学辞典》第663页(661字)
联邦德国是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摇篮,1889年7月22日第一个关于残疾老人保险法在此诞生,1891年又公布了70岁以上工人退休法规,凡年满70岁的老年人退休后可领取养老金,养老金1/2由本人负担,1/2由雇主承担,特殊情况可享受国家补贴。
1911年7月19日又制定了其它职业的老年保障制度,还制定了丧偶的老年妇女保障制度。但这些法规或制度都有不合理之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都很高,超过了其原工资。直至1953年陆续制定、修改、完善了各种有关老年保障措施和制度。
1957年2月23日对退休金和抚恤金制度进行了改革,保证了在工资变化的情况下退休人员和领抚恤金者的生活水平。现在联邦德国规定63~65岁退休,退休金最高比率为原工资的60%。目前,联邦德国有以下四种老年保障制度:法定制度、义务制度、补充制度、个人或集体合同通过保险公司管理的私营保险制度。
补充制度退休金在这个国家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此外,还设有兼职职业退休金。67%的企业和29%的手工业都建立了义务制度,该制度的养老基金由企业分摊和个人自愿交纳,具有互助性质。
公务员享有较高的退休金,退休金比例占原工资的75%。
所有公立部门的工人和职员的退休金加补充退休金总额相当于公务员的退休金。私营部门工作人员退休后均不享受补充退休金。1986年联邦德国养老金占国家财政保险总额的35%,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1%。
1987年与1957年相比,法定制度退休金增加了2.2倍。联邦德国公民对当前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普遍认为比较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