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丝绸辞典》第467页(1998字)
是由美国一些商业团体于1919年制定的,原名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经1941年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修订后,改为现用名称,《定义》为美国商会、美国进出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所采用,并由全国对外贸易协会予以发行。
尽管自《1980年通则》公布后,美国商会等主要商业团体也向美国贸易界推荐使用《通则》对贸易术语的解释规则,但由于《定义》在美洲地区颇有影响,具体业务中还被采用,故我国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人员应对此有所了解。《定义》对以下6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
(1)Ex(Point ofOrigin)——产地交货,如Ex Factory,Ex Mill等。
其所报价格仅适用于原产地交货,卖方同意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在双方商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这与《通则》中的EXW基本一致。
(2)FOB(Free on Board)。《定义》对FOB贸易术语作了六种不同的解释,与《通则》的解释存在明显的分歧。如《定义》FOB(a)“在内陆指定发货地点的指定陆上运输工具上交货”——FOB(named inland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b)“在内陆指定的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亦即:FREIGHT PREPAID TO(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
(c)“在指定的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出口地点的运费”——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亦即:FREIGHT ALLOWED TO(named point)(D)“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E)“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named point of shipment)。
(F)“送到进口国家的内陆指定地点交货”-FOB(named inland point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其中(a)至(D)均属内陆交货术语,(F)属于目的地交货价格术语,只有(E)属于装运港交货价格术语。
所以美商的FOB纽约与我们理解的不一致,美是指在纽约市区内交货而不是在纽约港港口的船上交货,因此,必须注意。
(3)FAS(Free Along Side)即FAS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
卖方所报价格包括将货物交到海洋轮船船边,至船的装货吊钩可及之处。这一术语对买卖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划分与《通则》中的FAS术语比较接近。
(4)C&F(Cost and Freight)——货价加运费。其卖方所报价格包括将货物运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费用在内。这对买卖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划分与《通则》中CFR贸易术语比较接近,但有两点不同之处:第一,《定义》规定:取得原产地证明、出口许可证等出口所需官方证件的费用由买方负担;第二,《定义》没有明确规定卖方将货物装上船后须立即向买方发出通知。
(5)CIF(Cost,Insurance,Freight)——货价加保险费、运费。
其卖方报价包括货物的货价、海洋运输保险费和将货物运到目的地的一切运输费用在内。
这一术语与《通则》中CIF术语所规定的买卖双方的主要责任比较接近,只是在取得出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证件费用的负担上,以及投保的险别上有所不同。
(6)Ex Dock(named port of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其卖方报价包括货物的货价和将货物运到指定进口港的码头所需的全部附加费用,并交纳进口税。
这一术语与《通则》中的DDP相近。《定义》所解释的贸易术语与《通则》中某些贸易术语比较接近,是就其对买卖双方主要责任的划分而言的,具体使用时还有一些差别,如对“交至船上”或“装到船上”这一概念的解释,两者就不一致,这种解释上的差异直接影响到双方划分风险的界限。此外,有关保险条款订立的一些习惯和规定、有关装运条款内容的规定等都有一些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