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丝绸辞典》第540页(737字)
数量限制使一国保护国内生产所付出的代价要比对国内生产商提供补贴或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代价更高,既易导致贸易保护措施的滥用、限制竞争并扭曲贸易体制。
关贸总协定要求任何缔约方除征收正常关税或其它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它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出口产品。但是该原则有以下例外:(1)为防止或缓和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2)用于实施国际贸易上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需实施的禁止进出口或限制出口;(3)为执行政府的某些措施而有必要对任何形式的农渔产品实施的进口限制。以上3个例外还要受到以下3个限制:第一除非本国产品也受到限制;第二应按照与进口产品大致一样的比例对国内产品进行限制,否则不得对进口产品实行限制;第三准予进口的数量应事先公布,实施限制的缔约方应与认为该限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其他缔约方进行磋商。(4)为国际收支目的援引第十二条及第十八条第二节的例外;(5)发展中国家为幼稚产业的发展及经济发展为目的援引的第十八条第三节;(6)第十九条紧急保障措施;(7)第二十条为保护国内健康及安全措施实施的一般例外;(8)在各缔约方加入议定书中所约定的有关例外;(9)第二十一条为国家安全实施的例外;(10)第二十五条授予某缔约方的豁免。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还隐含在实施允许使用的数量限制措施时,要求遵循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的原则,即除非对所有第三方的相同产品的进口或对相同产品向所有第三方的出口同样予以禁止或限制以外,任何缔约方不得限制或禁止另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进口,也不得禁止或限制产品向另一缔约方领土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