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3页(800字)
我国对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经济单位和个人就其利润额征收的税。
这些单位和个人包括:城乡集体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不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工商所得税的征收以纳税人全年所得额为依据,实行“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的原则。1958年以前,是工商税的一部分。1958年税制改革后,成为独立税种。
1963年以前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有力武器。1963年进行了改革,原则是个体经济重于集体经济,合作商业稍重于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及其它集体经济,集体经济之间大体平衡。对不同的纳税人分定税率,手工业及集体工业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合作商店及集体商业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供销社实行单一的比例税率,个体工商户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并规定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度加成征税。1979年取消对合作商店的加成征税规定,并适当予以照顾。1980年,为了发展集体商业和个体经济,规定合作商店改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并对某些行业予以照顾;个体经济停止执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而由省市自治区参照8级超额累进的负担水平自订征收办法。1984年对乡镇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1985年规定,集体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并对某些地区、某些行业或有特殊情况的予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按年计征,按季或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986年,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按10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其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加成征税(10~40%)。1988年,对私营企业所得税按35%的比例计征,并对某些行业、出现灾情及一些特殊情况予以照顾。工商所得税是国家参与集体或个体工商企业利润分配的主要形式。
在积累资金,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调节集体或个体经济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搞好经营管理等方面,都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