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19页(757字)
指人民法院有权审理和判决案件的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各种案件。审判员是代表国家进行审判。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人员的任免程序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内按地内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
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关于海事法院的审判人员的任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海事法院院长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海事法院院长提请海事法院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各级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