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15 11:24:2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98页(283字)
1908年7月清政府公布。
共八章一百一十五条。它规定:厅州县进行初选,府州(厅)进行复选,均由该区行政长官监督,各设投票管理员和监察员、开票管理员和监察员,由官绅担任。
选举每三年举行一次。
初选按地方广狭、人口多少划分若干投票区,每区设投票所一处,造具选举人名册,以无记名单记法投票。
复选当选人为咨议局议员。各复选区议员名额由督抚根据该区选举人总数和全省定额进行分配。
复选超过额定人数的得满票者为候补当选人,凡议员缺额时得以递补。改选在每届选举之年举行。专额议员仅限于京旗和驻防人员,其额数亦由督抚会同将军、都统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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