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会监督权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18:3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73页(379字)
日本国会根据宪法,对政府享有监督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1)提名内阁总理大臣。
日本国宪法规定,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2)倒阁权。国会如不同意内阁的方针政策,众议院可以提出不信任案。
内阁在众议院通过不信任案后,或信任案遭到否决时,如10日内不解散众议院,内阁必须总辞职;(3)质询权。国会议员有权就内阁的施政方针和具体政策对国务大臣提出质询。
内阁接到书面质询材料后,7天内必须作答;(4)监督外交事务权。宪法规定,内阁有权处理外交关系,但与别国缔结的条约,必须在事前或事后获得国会的承认,否则条约无效;(5)监督财政权。
内阁必须定期向国会报告国家财政状况,国家每年预算须经国会通过。内阁提出的补充预算,也须送国会审议批准。
处理国家财政的权限、国家费用的支出等必须根据国会的决议行使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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