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33:5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21页(374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的我国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
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总理1人、副总理若干人、秘书长1人、政务委员若干人组成。总理主持政务院工作,重大问题的处理通过政务会议集体决定。
下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各部、会、院、署、行等机构。
政务院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国家的法律、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规定的施政方针行使其职权,发布决议命令,并审查其执行;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议案;领导和监察政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任免县、市以上的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以外的主要行政人员。
政务院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会期间,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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