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20:2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91页(545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举行的会议。
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也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有特殊需要的时候,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其职责是:审议法律案;根据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向常委会提出的属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听取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领导人对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提出的质询案的口头答复;通过委员长会议提出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通过委员长会议提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任命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人选。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不是常委会委员的副主任委员、委员、顾问可以列席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派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此外,常委会可以邀请与审议议题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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