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制度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37:0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346页(566字)

为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提供劳动和工作单位的制度。

在我国,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首先对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公职人员,在接管时采取全部包下来的政策。对遗留下来的大批失业工人和失业知识分子,采取逐步帮助就业和给予未就业者适应救济的办法。为此,1950年和1951年政务院发出有关劳动就业的指示;1952年又发布了《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规定了促进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

到1956年,失业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到1958年底,中国消灭了失业现象。但自60年代以来,随着人口的增长,新劳动力逐年增加,就业人数虽然不少,但还满足不了需要,所以产生了城镇一些高、初中毕业生待业的问题。1981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确定采取在政府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大力发展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劳动者个体经济,从改善所有制结构方面来增加劳动就业。

还要求在发展技术装备先进、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和部门的同时,尽可能地多发展劳动密集型的行业和商业、服务业,以改善国民经济部门结构和技术结构,吸收较多的劳动力就业。还提出积极举办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对待业人员进行组织、培训、介绍职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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