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继承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28:0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43页(358字)
指国家因革命发生政府更迭时,新政府对旧政府在国际上的权利和某些义务的承认。
通过革命所建立的新政府完全可以根据主权意志和国际法自行处理对旧政府的继承。新政府对旧政府缔结的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条约,如不平等条约等则不予继承,对于平等互惠条约则给予继承。对于国家的债务,则根据其性质分别予以继承或废除,而对国外的财产和权益则无例外地予以继承。在我国,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对解放前中国政府在国外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均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利。而对于外债,则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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