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高等法院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58:3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38页(373字)
亦称“高级法院”。
法国一种不同于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特殊司法机构。依法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而设立。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在两院每次全部改选或部分改选后,在各自的议员中选出同数的成员组成,其院长由其成员选举产生。宪法第六十八条就特别高等法院的职权作出规定:“共和国总统对于在执行其职务中所作的行为不负责任,但叛国的情况除外,议会两院只有依公开投票的方式,以组成各院的议员的绝对多数作出同一表决时,才能够对共和国总统提起控告,共和国总统由特别高等法院审判;政府成员对于在执行其职务中所作的作为,如其在行为时被认为重罪或者轻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程序亦适用于犯有阴谋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政府成员及其同谋犯,在本款规定的情况中,特别高等法院应受行为时施行的刑法所规定的重罪和轻罪的定义以及刑罚的量定所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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