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01:2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45页(502字)
我国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审判机关。
高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审判委员会和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及其他需要设立的审判庭。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判:(1)法律和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2)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4)同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如有不服,可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或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它有权对本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监督。
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