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30 16:14:4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90页(362字)
1987年2月2日菲律宾举行公民投票通过,为现行宪法。
包括序言、国家领土、原则宣言和国家政策、民权、公民资格、选举权、立法、行政、司法、地方政府、政府官员的责任、国民经济和国家财富、社会正义和人权以及教育、文化、体育等条款,共十八章。宪法规定,菲律宾是民主共和国,实行政教分立的原则,致力于发展由国家有效控制的自力更生和独立的国民经济,奉行独立的外交政策。国家立法权属于国会,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国家行政权属于总统。
国家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国家总统、副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总统不得连任。总统提名并获委任委员会同意可任命各行政部门首长、武装部队高级军官及其他宪法授权任命的官员。
各级法官由总统任命。总统是菲律宾武装部队总司令,必要时有权实施军法统治。
上一篇:职能管辖
下一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