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权利

书籍:法国大革命史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25:44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中山大学出版社《法国大革命史词典》第186页(443字)

旧制度下特权等级享有的封建特权。

教士作为第一等级,位列贵族等级之上。贵族一般拥有亲王或公、侯、伯、子等爵位,担任政府和军队各项显要职务。

两个等级都享有司法权。主教府教会法庭和宗教裁判所可以处理教会诉讼案和部分世俗诉讼案。

教士动产(尤其是书籍)不受扣押,不因债务入狱,可以不服从基层法院审讯和初审法院终审判决。贵族领主原亦享有司法权,经君主逐步收回后,凡贵族诉讼案可越过基层法庭直接交由称为拜宜的大法官主持的裁判所审理。

凡犯有刑事罪的贵族,由高等法院等组成联合庭审理。反之,显贵可以用“密札”任意把人投入监狱。

特权等级都不向国家纳税,如人头税、人口税、念一税等。但教会有权征收多种名目的什一税并象领主那样,向各自的领地或地产范围内的农民、农奴征收各种各样的贡赋地租和进港过桥税、入市税、养路税、面包烘炉税、磨房税、酿酒税以及徭役之类的人身奴役。特权等级享有这么多封建权利,反映出极大的社会不平等,也更加反映出广大平民,首先是农民的深重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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