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1年宪法
书籍:法国大革命史词典
更新时间:2018-10-01 05:03:36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中山大学出版社《法国大革命史词典》第3页(561字)
大革命初期通过的君主立宪制宪法。
由制宪议会于1789年7月着手制定,1791年9月3日议会通过,9月13日路易十六批准生效。共7篇,其中以第3篇最重要。
宪法以人民主权原则与分权原则为基础,《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被置于篇首作为序言。宪法阐述了《人权宣言》,8月4日法令及教士法的基本原则,宣布:废除封建等级特权,主权属于全体国民,人民有迁徙、集会、请愿、言论、信仰自由。
在保证资产阶级政治权力的前提下确立新的平等。还宣布法国为中央集权的君主立宪国家,实行三权分立。
立法权属于立法议会,它有权提出法案并通过法律,统领武装力量,管理财政和国家财产,缔结条约,并根据国王建议最后决定媾和或宣战;议员每2年由两级选举产生,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限于积极公民;未经国王同意,议会不得召开或解散。行政权属世袭国王,国王人身神圣不可侵犯,有权任命各部部长、驻外使节、高级军官,有权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颁布法律,有权对法案作暂时否决,制定对外政策及宣布战争;司法权属于选举产生的法官,实行陪审裁判制。按宪法规定的纳税标准,当时法国约2600万人口中有400多万积极公民。宪法不适用于法国在亚、非、美三洲之殖民地及管辖区。这是法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反映了革命所带来的巨变,巩固了革命初期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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