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中山大学出版社《法国大革命史词典》第219页(744字)
旧译巴力门。
革命前以国王名义对王国司法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1789年时,除巴黎外,各省区还设有12所高等法院和三所终审法院。
高等法院肇端于卡佩王朝初期,圣路易(1226—1276)时期粗具规模,并常在王宫同法官一起审案。1278年菲利普二世将其正式命名为高等法院,定期开庭。
在国王缺席时由法官审理,合议判决。15世纪起,随着司法案件的增加,在各省陆续增设,包括:图卢兹或朗格多克(1443)、格勒诺布尔(1455)、波尔多(1462)、第戎(1477)、鲁昂(1499)、埃克斯(1501—1502)、雷恩(1533)、波城(1620)、梅斯(1633)、贝藏松(1674)、杜埃(1713)、南锡(1775)。
但巴黎高等法院几乎管辖半个法国的司法事务。在菲利普四世(1285—1314年在位)时期,巴黎高等法院有工作人员60人;18世纪中叶有270人,设8个审判庭;1789年有114人,设5个审判庭。
法院法官作为职业人员。
除宫廷宠臣、大领主外,一般都须持有法学文凭。他们的官衔是:“国王高等法院法庭推事,”作为穿袍贵族享有和佩剑贵族同样免纳国税等特权。16世纪初期起,路易十二、弗朗索瓦一世开始出卖法官职位,曾遭到1560年、1576年三级会议的攻击,但出卖如故,到路易十四末年才有所戢止。
巴黎高等法院除对司法案件(包括显贵们的诉讼案件)作终审判决外,还负责签发密札,14世纪后又负责审议王国的一切法律、法令和条例等,并须经其同意注册,才能生效;在拒不注册时可向国王递呈谏诤书表示异议。但如国王亲临法院命令注册,必须照办。这种情况,在路易十四、十五、十六时期曾屡有发生。1787年的“贵族反叛”,就是由巴黎高等法院和贵人会议发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