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19页(2317字)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写GATT,是一项规范各缔约国关税与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同时又是一个供缔约国之间进行贸易谈判,协商调解和解决彼此贸易争端的专门场所。
它虽然不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但又是同联合国有联系的一个重要的国际组织,当今关贸总协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世界银行共同构成协调世界经济活动的三大支柱。
关贸总协定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一种产物。美国从自身利益出发,积极倡议,鼓吹建立《国际贸易组织》和“关贸总协定”,企图通过关贸总协定,削减其他国家关税壁垒,打开别国大门,进行商品输出,凭借其在战争中积累的巨额财富的优势地位,扩大国际贸易份额,占领国际贸易市场。
1947年10月30日美、英、法等23个国家签署了该协定,1948年1月1日起临时生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遂告成立。
当时的中国政府于1948年5月21日以最后文件签字方身份签署了《协定书》,从而成为关贸总协定的原始缔约国。
这个多边贸易协定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主体,辅以一系列补充性的特别协议等法律文件而组成的协议体系,它以法律形式提供了一整套缔约国之间国际贸易关系和程序,其主要内容有序言和四部分组成,共计38条,另有9个附件。
关贸总协定文本的序言主要是阐明缔约总协定的共同目标,即缔约各国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为达到这个目的,必须作出互利互惠的安排,以便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关贸总协定文本的第一部分包括第1~2条,它是总协定的核心,主要是规定缔约国在关税和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事项。
第二部分包括第3~23条,主要是调整和规范缔约国贸易政策和措施的规定。原则上规定各缔约国应取消进出口数量限制;不能因对出口货物补贴而损害他国的利益;国营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不能在价格等方面歧视他国;在取得总协定同意的条件下,不发达国家可以不受总协定某些条款的限制,采取某些保护措施;在因某种商品大量进口使某一缔约国的同样产品遭受重大损害或威胁时,该缔约国可以采取紧急措施。
第三部分包括第24~35条,主要规定了关贸总协定的适用范围、活动方式、谈判规则,参加和退出该协定的手续、程序以及生效等方面问题。
第四部分包括第36~38条,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条款,该部分是1965年新增加的,如不发达缔约国可采取一些特殊措施以促进本国贸易和发展;发达国家尽可能消除对不发达国家具有重大意义出口产品的关税障碍,不可能希望得到互惠,这是普惠制的依据。
9个附件,主要对某些条款的注释和补充规定。
在“东京回合”中经过艰难的多边贸易谈判,在上述关贸总协定条款的基础上达成了4个规范国际贸易行为的框架协定,即《关于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参与的决定》;《关于国际收支目的所采取的贸易措施声明》;《关于基于发展目的保障措施决定》:《关于通知、协商、争议解决和监督的协议》。在非关税措施方面也达成了一系列新的守则,如关税估价守则、政府购买守则、反倾销守则的修订、反伪造守则以及航空守则等。
目前,“乌拉圭回合”谈判已结束,已对市场准入、非关税措施、保障条款、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措施以及多边贸易组织等方面拟订了一些新的协议草案和规则。
关贸总协定的内容虽然庞杂,但它作为调整缔约国之间贸易关系的法律框架,都是建立在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则之上的。
这些原则和规则是: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竞争原则、非歧视待遇原则、关税保护和减让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公平贸易原则、贸易政策法规统一与透明度使用原则、磋商协调原则、对发展中国家和非互惠待遇原则、灵活适用原则。
总协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历来主张贸易自由化和企业自由竞争,在总协定执行过程中,各缔约国均从自己本国利益出发,因而充满矛盾和斗争。
但是总协定产生40多年来,举行过8轮多边贸易谈判,在削减关税、限制非关税壁垒、推进各缔约国贸易的增长、调解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等方面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到目前为止,加入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已达108个,并且发展中国家占2/3以上。
缔约国之间的贸易额已占世界贸易总额90%以上,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制成品平均税率由1947年的超过40%,降至目前的5%左右,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率也降至13%,促进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1986年7月我国提出申请,要求恢复在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提交了“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经历了十多次专门小组审议,得到多数缔约国的支持。
我国恢复在总协定的地位后,将完全进入国际经济轨道,因此要充分作好复关、接轨的一切准备工作,使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紧密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