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区域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28页(1281字)
灰色区域措施是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为绕开第19条“保障条款”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规定,而采取在关贸总协定法律原则和规定的边缘或之外的一些歧视性的贸易政策措施,如自动限制出口、自动(有秩序的市场)安排等措施。
这些被人们称为灰色区域措施,在关贸总协定中没有明确的适用条款,且法律地位也不清楚,换言之,这些措施既不是合法的,也不是非法的。
发达国家出于其国内政治和经济的强烈需求,为推行其贸易保护主义,转移不同行业集团甚至国家之间的收入或支出,采取了灰色区域措施,从而达到加强其经济地位的目的。自“东京回合”以来,灰色区域措施已达90余种,且更有范围扩大,滥用之势,拉大了不同国家之间经济实力、强弱贸易地位的差距,危及现存的国际贸易体制。
所谓自动限制出口即为自动出口配额,也是一种限制进口的手段。它是指出口国家迫于进口国的压力,在一定时期内“自动”地限制某些产品出口。自动出口配额属于关贸总协定在调节世界贸易制定多边贸易协定时,未涉及的或规定不明确的“灰色区域”,即贸易利益集团利用总协定的不明确性,不全面性和保障条款所作出的选择性限制措施,它直接用来代替第19条的保障条款,并构成违反总协定的基本条款行为。
自动出口配额最初使用于50年代日本对出口美国的纺织品的出口限制。美国为维护自身在国际贸易中的形象,又解决日货的困扰,便以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压力迫使日本“自动”限制出口。故“自动”限制出口名义上为“自动”,实质上是不自动的,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自动出口配额与绝对配额有相同之处,即不准超出配额;不同之处在于,绝对配额由进口国执行,“自动”出口配额由出口国执行。
自动出口国配额又可分为非协定和协定两种。前者为出口国在进口国的压力下单方面决定的出口限制(配额);后者为进出口双方国家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来规定出口限额。
目前“自动”限制出口商品愈来愈多,“自限协定”的条款和内容也日趋复杂,但主要包括配额水平;自动限制出口的商品分类和细目;留用额和预用额的规定;保护条款和出口管制与界限条款的规定。
灰色区域的出现和盛行与关贸总协定第19条保障条款有着密切联系,特别是与选择性保障条款有关,即指在一定条件下对给进口国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特定的出口产品缔约方实行保障限制,但其性质和时效都与第19条有着本质区别。
灰色区域措施与总协定精神是相悖的,违背了总协定无歧视、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些美欧发达国家极力主张“选择性”概念引入保障条款,发展中国家主张逐步取消现行一切不符合保障条款规定的措施,包括自动限制出口,有序市场安排等灰色区域措施,并应置于多边规则约束之下。目前“乌拉圭回合”对保障条款谈判已告结束,对决定重建更有效的总协定的机制是一个关键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