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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38:3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21页(956字)

作为外交概念,承认是指现存国家以某种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已经出现的事实表示确认的一种政治和法律行为。

从国际实践来看,承认主要有两种类别:(1)对新国家的承认。新国家产出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从其母国分离出去而建立的新国家;有的是通过武装斗争,从殖民统治下解放出来而建立的新国家;另外,还有一个国家分裂成为几个新国家或两个或几个国家合并成为新国家;等等。

(2)对新政府的承认。

根据国际惯例,对依照宪法程序发生的政府更迭,一般不发生承认问题;只有通过非宪法程序而产生的新政府,如通过政变、社会革命等,才发生国际法上的承认问题。

从国际实践看,承认的方式有两种:(1)法律上的承认,即正式承认。现存国家通过发表声明,致送电文,或与新国家(政府)发表联合公报表示对其的承认,有的同时表示愿意与某一国或某一政府建立外交关系;或者不发表声明而用正式发生关系的实际行动来表示承认(如正式缔结条约、互派使节)。

如果双方没有作出任何承认的表示而只是共同参加国际会议、共同缔结多边条约等,则不算是对新国家(政府)的承认。(2)事实上的承认。一个现存的国家对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没有表示正式承认,但两国间发生事务性的联系,如订立贸易协定等。事实上的承认是一种不完全的承认,具有暂时的性质,而且是可以撤销的。事实上的承认往往导向法律上的承认。后来国际上有一种趋势,许多国家已不再明确宣布给予事实上的承认或法律上的承认,仅笼统地宣布给予对方承认。

根据国际法的国家主权原则,承认或不承认他国是一个国家的内政,任何他国无权干涉。对任何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现存国家都需要对该新国家或新政府产生的具体原因及其现状作一番分析和估价,在认真考虑之后再作出最后的决定。

国际法上的承认,其重要意义在于承认行为一旦作出将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的效果。

其中包括承认国和被承认国或政府可以建立或保持外交和领事关系;承认国应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和司法管辖权;承认一个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已被推翻的旧政府或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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