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国际惯例词典

生育假期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14:0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38页(382字)

生育假期是妇女生育社会保险的重要权利。

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妇女在生育期间应该享受怀孕假期、生育假期和育后照料婴儿的假期。国际劳工组织的102号公约,只规定生育津贴的最低标准,没有规定生育假期的期限,但从各国生育保险的规定看,都有生育假期的明细规定,最短是10周,最长33周,假期安排在产前和产后,一般产后长于产前。

1981年欧洲发达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周)

有些发达国家,分别不同胎次,规定不同长度的产假,如波兰、法国和保加利亚,生第一胎的产假为16~17周,第二胎为18~21周,第三胎为26周。

产假的长短除保护母婴的健康因素外,还含有人口政策的因素。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