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裁决和最后裁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7页(1011字)
临时裁决是在仲裁程序终结前,根据推进仲裁程序的需要,对当事人间的某些问题所作出的结论,即仲裁进行中的裁决。
临时裁决具体由三部分组成,即预裁决、部分裁决和中间裁决。
预裁决多用于解决仲裁过程中需要预先解决的问题。这些预先问题不解决,会使接着进行的仲裁程序效力不太明确,或使仲裁程序无所适从。需要预先解决的问题,最常见的是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管辖权不明确,使仲裁庭处理具体纠纷的权限处于游离状态,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法律适用不明确,使仲裁庭进行仲裁程序及作出仲裁结论缺乏必要的依据。
因此,这些问题有必要通过预裁决先行解决。部分裁决是指在纠纷的审理过程中,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已经查清,为及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或方便对其他问题的审理,由仲裁庭就某些问题先行作出的裁决。
部分裁决常用于解决以下事项:合同是否成立;责任的定性;损害赔偿的原则;申诉或反诉是否成立;先行赔偿的数额;对申诉或反诉索赔的确认等。
和最后裁决一样,部分裁决是终局的,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中间裁决通常解决与程序和证据有关的问题,如要求当事人合作采取保全措施出售易腐烂变质的货物,为判断设备品质而对设备进行调试和试生产;组织清算委员会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等。通过中间裁决的履行,一些原来不太明确的责任和事实会变得较为清楚,有时也能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仲裁庭作出临时裁决的权力来源于仲裁协议和适用于仲裁程序的法律。仲裁协议常约定适用某机构仲裁规则或国际仲裁规则,这些仲裁规则对仲裁庭的临时裁决权往往作了明确的规定。
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2条、《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第22条。即使仲裁协议和可适用的法律均未规定临时裁决权,原则上也推定仲裁庭具有该权力,因为它为仲裁庭解决争议所必不可少。
最后裁决又称为终局裁决。它是仲裁庭在审理终结后对争议的所有问题,或作出部分裁决后所遗留的问题,所作的最终裁决。有效的最后裁决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再向法院或其他机构寻求救济。有效的最后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义务方不履行裁决中所确认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裁决作出后,就解决特定争议而言,仲裁协议失去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