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80页(1130字)
再保险是由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向另外一个保险人再一次进行保险,以分散自己承担的风险责任。
再保险又称分保,也有人称之为“保险的保险”。在当今世界的保险行业中,再保险已经成为一个保险企业稳定自己财务力量,扩大自身承保能力的必要手段。
特别是涉外保险企业,它本身的再保险能力是决定其经营能量大小的关键因素,因此任何国家的保险业法,包括我国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都对再保险加以必须的管理与限制。
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将自身的承保责任分让给其他保险人的人,即“原保险人”或称“分出公司”;另一方面是承受他人转让保险责任的人,即“再保险人”或称“分入公司”。由于再保险当事人双方所转让的是承保责任,因而再保险业务实质上是责任保险的一种。
再保险业务只是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业务,再保险人同原保险的被保险人之间并无直接的保险契约关系,双方都无权向另一方提出权利和义务的要求。
再保险是保险业务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从事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组织,均需要通过再保险来分散危险,以减轻其所承担的保险赔款责任。特别是在近代生产的贸易的迅速发展,每一保险标的价值高度密集,常规危险频率扩大,以及对安全和保障有特殊要求的新险种不断增加的条件下,再保险的重要性更加突出。
各国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已不囿于在本国范围内进行,对于巨额的保险业务,须越出本国范围分向很多国家办理再保险,因而再保险已发展成为一项国际性的业务,国际上已出现不少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集团。
据悉,1979年国际上350家最大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费额为80亿美元,1982年国际再保险总净保费达500亿美元。
再保险种类可分为比例性再保险和非比例性再保险两大类:(1)比例性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再保险合同,规定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保险责任,并按再保险人分担责任的比例计算再保险费的一种再保险办法。
比例性再保险又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两种;(2)非比例性再保险,又称超额损失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协议,规定一个赔款限度或赔款率限度,对超过这个限度或赔款率以上的全部或大部分赔款责任,由再保险人承担。这种再保险方式的主要特点是不以保险金额,而以赔款金额或赔款率作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除人之间责任分配的基础。非比例性再保险又可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两种方式。
具体计算按双方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