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交易管理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03页(943字)
信用交易亦称保证金交易。
从投资者的立场说,这是借钱投资,他可以用一部分自有资本买进更多的证券,如买卖是赚钱的,那他可赚比原有资本经营时更多的钱,即产生在投资学上所称的杠杆作用。不难想像,如果买卖是亏本的,那他的损失就可能比原来的要大得多。
所以说,这是一种风险很大的投资方式,也就是一种投机性的交易。这种交易包括买入和卖出两部分,但其中大部分为保证金买入交易。
进行保证金交易须开立保证金账户。所谓保证金账户,比较复杂,与银行的透支账户相似。在投资者向经纪商要求开立保证金账户时,他对所委托买进证券的全部价款中,只须在账户中先存人一部分现金或等额证券,作为保证金,其余不足部分,由经纪商行垫付,以买进的证券作为担保品,收取一定的利息,一般比市场上的基本利率高1%。商行垫付的金额,如可能,由自己的资金中支付,否则,可以把代客户所买进的证券作为担保品,拿到银行去做抵押借款,按市场利率支付利息。客户如做“空头”,经纪商行则借给其所拟出卖的证券,也先交纳一部分保证金。
开立保证金账户的人,在开户时必须在规定的“保证金协定”上签字。协定规定,经纪商有权使用以保证金方式购进的证券,作为担保品去向银行借款。美国规定在经纪商行开户的人,有法定年龄的限制,未达到法定年龄的青少年,不得开户。
购买证券可用本人的名义登记,也可以用行业中的行话叫“街名”登记。
纽约股票交易所于1933年首先采用一种施行保证金交易的条件。在1934年所颁布的《证券交易所法》中正式授权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规定证券市场上采用保证金交易的要求。
现在美国对保证金所要求的规定主要有两种:一种叫最初保证金,由联邦储备委员会根据当时货币信用政策的松紧情况,把保证金的要求也作为一种控制货币信用的工具全盘考虑来加以决定,各年有所不同。
自1934年起控制历年来所规定保证金的比例是从40%~100%,最近是50%。对不同的证券投资的种类也有所不同,例如购买股票要比购买债券的高一点,公司债券要比政府债券高一点。
另一种叫“维持保证金”,由证券交易所和经纪商行自己规定。现在纽约股票交易所规定为25%,有些商行可能还要高一点,为30%或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