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适宜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11页(795字)
资本适宜度是指资本相对于资产负债组合风险的水平。
它是银行管理层及银行监管部门以此作为衡量银行经营状况是否良好的标志之一。衡量资本适宜度的指标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四种:(1)资本对存款之比率。采用此比率的目的在于保护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一般要求银行对每10美元存款必须保持1美元资本。
(2)资本对资产总额之比率。
银行的潜在损失既与存款的不稳定有关,还与风险性贷款和证券投资有关,给存款人带来风险的是缺乏流动性的投资与生息资产。为了更精确地反映资本和与银行资产组合政策有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市场风险三者相互间的关系,金融监管当局以资本对资产总额的比率来作为衡量银行资本适宜度的指标,例如美国联储局曾规定该指标应在7%以上。(3)超额资本对存款总额、资产总额和风险资产总额之比率。超额资本定义为资本总额减去普通股股本,使用超额资本的理由是,由于股本缺乏流动性,不能满足债权人的用款要求权,曾有统计检验证明,超额资本比率是预测银行倒闭的较准确的指标。
(4)资本对风险资产之比率。
1988年7月正式公布的《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采用了以银行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之比为评价银行资本适宜度的标准。由于巴塞尔委员会在银行国际监管中的地位,目前很多国家均已采纳标准。“巴塞尔协议”将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两类,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附属资本中次级长期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有潜在收益而未实现的证券形式的资产重估准备金列入附属资本时需打55%的折扣,附属资本中普通准备金与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数额最多不能超过风险资产的1.25个百分点,特殊情况或临时可达2个百分点。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资本额与风险资产总额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