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13页(1107字)
贷款人除要求以贷款项目的收益作为偿债来源以外,还在项目公司的资产上设定担保品,并且要求由项目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各种担保。
这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以减少项目融资贷款人风险的一种做法。这里的第三人一般是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如项目主办人、项目产品的未来购买者、东道国政府等。当项目不能完工或经营失败,项目本身的资产或收益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贷款人就有权向这些担保人追索。
各个担保人对项目债务所负的责任,仅以其各自所提供的担保金额或按有关协议所承担的义务为限。
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的特点是:(1)贷款人对项目提供绝大部分资金,通常占65%~75%,其余部分项目主办人负责投资或以其他办法解决;(2)项目公司作为独立于项目主办人之外的一个法律实体,对偿还贷款承担直接责任,项目主办人只提供有限担保或保证;(3)其他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承担向贷款人提供信用支持的义务;(4)项目的债务不反映在项目主办人的资产负债表上,而是属于资产负债表以外的融资。按照多数国家的会计制度,贷款或为贷款提供担保必须记在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商业交易则不必记入。
在项目贷款中,把贷款和贷款担保作为商业交易处理,不记入项目主办人的资产负债表,可以不影响其信用地位和其他借贷业务。因为,主办人可能还与其他贷款人订立了借贷协议,协议一般都规定主办人不得再向其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有些国家的法律或公讼人的章程还禁止政府和政府机构借款或为借款提供担保。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项目贷款作为对主办人的直接贷款或作为主办人对项目公司借款的担保,就会违反上述规定,使主办人在其他法律问题上处于违约和违法的地位。
在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方式中,一般须订立许多合同和法律文件来处理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并使这些合同互相联结。合同结构一般分为以下三种:(1)二联式结构;(2)三联式结构;(3)四联式结构。目前,四联式结构占了合同类型的大多数。
订立合同的步骤是:(1)贷款人同全部股权归其所有的金融公司订立贷款协议,向后者提供贷款。(2)金融公司与项目公司订立先期购买协议,将贷款人提供的款项作为购买项目产品的预付货款贷给项目公司。
(3)项目投产后,项目公司依先期购买协议向金融公司交付产品,金融公司提货并将产品出售给第三人,以所得收入用于偿还贷款。(4)主办人就项目公司依先期购买协议承担的义务向项目有关金融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就第三人依提贷或付款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向项目公司提供担保,项目公司取得此项担保后转让给金融公司,最后由金融公司将上述合同项下的权利以及主办人提供的各种担保全部转让给贷款人,作为贷款人提供贷款的担保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