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31页(1365字)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又叫出口信贷国家保险。
它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出口厂商或银行向外国进口厂商或银行提供的信贷,由国家设置的专门机构进行担保的制度。当外国债务人不付款时,由国家担保机构按承保金额予以补偿。其目的是国家代替出口厂商或银行承担风险,扩大商品出口,争夺市场。国家担保机构与本国出口厂商或银行的关系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
具体做法是:
1.出口信贷国家担保项和承保额度。国家担保机构主要为出口信贷提供保险便利,国家担保的风险一般都是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承保的出口风险。
如政治风险、革命、暴乱、战争以及政府实行禁运、冻结资金或限制对外支付等政治原因所造成的出口商的损失。国家信贷保险机构对因政治原因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补偿金额或赔偿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85%~95%。
经济风险是指由于进口厂商或借款银行破产倒闭,无力偿付,货币贬值或通货膨胀等经济原因所造成的出口方的损失。对这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国家也给予补偿,补偿金额一般为70%~85%。国家有时为了鼓励出口,对于上述两项风险造成的损失,补偿金额甚至达到100%。
2.出口信贷国家的担保的对象。
担保的对象主要是出口厂商和商业银行。出口厂商出口时提供的短期信贷、中期信贷或长期信贷都可向国家担保机构申请担保。
商业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均可申请国家担保。有些国家为鼓励出口信贷业务的开展和提供贷款有保障,往往给予商业银行更为优惠的待遇。
3.出口信贷国家担保的期限和费用。根据出口信贷期限的不同,担保期一般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
短期一般为6个月左右,中期为6个月以上至5年,长期为5~10年。承保时间有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最后一笔款项付清为止,也有从货物装运出口之日起至最后一笔款项付清为止。
有的国家为了简化手续,对短期信贷担保采用综合担保方式。出口厂商1年只要办理一次担保,就可承保在这期间对海外的一切短期信贷交易。
一旦国外债务人拒付时,即可得到补偿。而对中、长期信贷担保,由于金额大,时间长,则采用逐笔审批的特殊担保方式。
为了鼓励出口厂商和商业银行对外提供信贷,扩大商品出口,所以国家收取的担保费用一般不高,以减轻出口厂商和商业银行的负担。究竟收取多少担保费用,要根据买方的资信情况、进口国的政治经济情况、担保项目、金额大小以及期限长短等因素而定。如英国的担保费率仅为0.25%~0.75%,德国为1%~1.5%。
出口信贷担保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首先在英国实行的,后逐渐为美、日、法、意、德等国家所采用。
目前,各发达国家出口信贷业务不断发展,出口信贷国家担保也日益加强,国家出口信贷额在整个国家出口贸易的比重日渐提高,出口信贷担保资金日渐扩大,并设有专门的担保机构。如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署”、德国的“海尔梅斯出口信贷公司”、瑞士的“出口风险保证部”、法国的“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日本的“输出入银行”等等。
从国家预算中拨出大量资金作为但保费用,国家政府干预对外贸易活动的作用也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