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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安全性规定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10-01 06:00:1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33页(1644字)

国际贸易中对进出口商品的安全要求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涉及产品设计、原材料的选取、配方、加工工艺及生产管理各部门、各领域,也是反映一个国家的科技发达程度。

由于产品质量好坏,安全性能的高低,对出口贸易影响很大。凡质量好,安全性能有保证的产品,不仅易于销售,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且能扩大市场,增加出口;相反,不仅销售困难,即使出口,也会引起不良反映,遭致退货索赔,甚至被挤出原有的市场。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以法律形式颁布诸多的技术规定,并且不断修订日趋完善。日本、英国、美国、新加坡、香港和欧共体等一些国家和地区都纷纷制订了有关产品安全的法规、法令和标准。

日本为了防止对使用生活消费品的普通消费者的生命与身体发生危害,为了限制特定产品(指被认为对普通消费者的生命和身体的危害特别大的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同时也为了促进有关确保消费生活用品的安全性的民间的自主活动而制订了《日本生活消费品安全法》。日本为了商品使用安全,让消费者放心,还制订有《关于限制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的法律》和《食品卫生法》等。

英国1987年颁布了《消费保护法》,其中第2部分就论述了关于消费产品安全的总要求。凡未能达到合理安全程度的消费品,均属违法。为执行消费者保护法,自1987年以来,经英国工贸大臣批准的安全标准已有58个,并加强与英国标准学会(BSI)的制标技术委员会协作,可以及时修订或补充处理那些根据经验证明危险的问题,不断确认标准,以确保不因技术的发展而损害安全要求。

美国也制订了一些产品安全法规,如美国食品和医药管理局(FDA)对医疗手套制订了法规;又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90年通过了一项法案,要求16种家庭常用毒剂的生产者必须在其产品中加入少量的无毒剧苦物质,以防止儿童误食中毒。

新加坡自1991年2月5日起实施1991年毒物(修订)法规,禁止进口或生产含有受控氯氟碳化合物的非药用罐装喷雾产品,禁止生产使用和进口氯氟碳化合物制成的聚苯乙烯薄片/产品。该法规目的旨在保护大气的臭氧层,避免遭氯氟碳化合物侵损。

欧共体对产品安全要求制订了统一的欧洲标准体系,建立了单一市场立法,为自由流通的统一欧洲市场提供保证,通过了《一般产品安全规范建议草案》。为更有效保护消费者安全,1988年12月21日还公布实施“不安全产品快速通告系统”,要求每一会员国如发现不安全产品,须立即将该产品的详细情况以及拟采取的相应措施通知并转告其他会员国全力查禁。

对于产品安全上的要求,世界各国有各自的规范,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对一些产品作了相应的规定。

如儿童自行车的安全,就规定了一套关于4~8岁儿童自行车的安全要求与设计、组装及其配件的安全、性能及试验方法。

世界各国除对产品的安全性制订了一系列的法规外,还制订了严格的技术标准,对产品的安全性提出了具体要求。如有些农产品、食品对农药残留量有规定;药品除符合某个药典规定外,还要经过进口国主管部门的检验许可证方可进口等等。

为此,我国几大类出口产品应注意安全要求,如化妆品、玩具、家用电器、消防器材、药品等出口都要按世界各国对产品的安全性从行政管理、原材料配方、工艺、设备、质量检验等方面来开展工作。尤其是家用电器和药品,更要按IEC(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标准为依据和药品的特殊管理和规定出口。

总之,产品的安全性要求将是我国“入关”后面临的一个现实而严重问题,必须认真研究各国对产品安全性的规定和要求,政府部门和企业界应引起高度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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