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45页(1242字)
长期以来,在国际贸易统计和海关税则上分别采用《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和《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两个商品名称及编码。
60年代,经海关合作理事会和联合国统计委员会的共同努力,两个目录经过修订使各自的目录和编号范围可相互对应。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为便于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来高效处理对外贸易方面的信息,需要形成一个统一的能同时满足关税、统计和国际贸易其他方面要求的商品目录。为此,海关合作理事会于70年代初成立了协调制度临时委员会,负责主持《协调制度》的编制工作。
经过13年的努力,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第61/62届会议通过了《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
《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协调制度》是一部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表,共分21类、97章、5019个项目。
所列商品名称和分类的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
《协调制度》中的类,基本上是按生产部类来划分的;章基本上是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或用途来分,第1~83章基本上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来分章的,而每章的前后顺序是按动、植、矿物性质来先后排列。
第64~66章和第84~97章是按货物的用途或功能来分章的。《协调制度》中目的排列,一般也是按动、植、矿物质顺序排列,其显着的特点是:原材料先于成品,加工程度低的产品先于加工程度高的产品,列名具体的品种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种。
《协调制度》采用结构性号列,即项目的号列不是简单的顺序号,而是有一定含义的编码。它的项目号列是用四位数码来表示的。
前两位数表示项目所在的章,后两位数表示项目在有关章的排列次序。四位数号列的项目共1241个,其中的930个项目被细分为3246个一级子目,用五位数码表示,这些一级子目又有1108个被进一步分出2258个二级子目,用六位数码表示。《协调制度》的基础项目,即归类时实际使用的商品组共有5019个。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贸易进一步扩大的需要,有效提高统计分析质量和国际可比性,较为准确地为制订关税政策等经济决策和对外进行关税减让谈判提供依据,我国海关自1989年5月起,进行以协调制度目录为基础的税则转换工作。
经过几年的工作,于1991年6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组织召开的审定会上通过了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并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采用八位数编码,即在《协调制度》目录六位数码的基础上,加列了1827个七位数级子目和300个八位数级子目。
这样,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的总税目达8872个,其中归类时实际使用的税目共有625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