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决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61页(1408字)
报价决策是指投标人召集算标人员和本公司有关领导或高级咨询人员共同研究,就上述标价计算结果和标价的静态、动态分析进行讨论,作出有关调整计算标价的最后决定。
在报价决策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作为决策的主要资料依据应当是自己的算标人员的计算书和分析指标。
至于其他途径获得的所谓“底标价格”或竞争对手的“标价情报”等等,只能作为一般参考。
在国际工程投标竞争中确实常见泄露底标价格和刺探对手报价等情况,但是,因而上当受骗者也不鲜见。
没有国际投标经验的承包商过于相信来自各种渠道的“情报”,甚至不惜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去探听所谓“标底”或“竞争对手标价”等等,并用来作为决定自己投标报价的主要依据。有些所谓经纪人掌握的“标底”,可能只是业主多年前编制的预算价格,或者只是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摘录出来的估算资料,它们同本工程最后设计文件内容差别极大,毫无比较价值。有时,某些业主甚至利用中间商人散布所谓“底标价格”,引诱承包商以更低价格参加竞争,而实际工程成本却比这个“底标价格”要高得多。还有的投标竞争者为了迷惑对手“泄露”自己有意夸大了的投标报价,引诱对手也相应提高报价,实际上他的真实投标价格却比“泄露”出来的“报价”低得多,这样让竞争对手落进圈套而被甩到后面。
参加投标的承包商当然希望自己得标。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得标价格应当基本合理,不应导致亏损。
以自己的报价计算为依据进行科学分析,而后作出恰当的投标报价决策,至少不会盲目的落入低标价竞争的陷阱。
2.各国承包商对于投标报价的计算方法是大同小异的,算标人员获得的基础价格资料也是相近的。
因此,从理论上来分析,各承包商的投标报价同业主的底标价格都应当相差不远。为什么在实际投标中却出现许多差异呢?除了那些明显的计算失误(例如漏项、误解了标书内容含义等),和有意放弃竞争而报高标价者外,出现投标价格差异大致有四个基本原因。
(1)追逐利润的高低不一。有的承包商急于得标以维持自己的生存局面,不得不降低利润率,甚至不计利润投标;也有的承包商境遇较好,并不急切求标,因而不肯降低他追求的利润率。
(2)各自拥有不同的优势。有的承包商在当地另有工程,并已接近尾声,他们可以利用该工程的下场机具设施、模板、脚手架和剩余材料移到本招标工程,从而可节省不少费用;也有的承包商可以从本国得到优惠的贷款支持(某些欧洲国家对该国公司在境外获得工程可提供优惠的出口信贷);还有的承包商可能其劳务价格甚低。
(3)选择的施工方案不同。对于大中型项目和一些特殊的工程项目,施工方案的选择对成本的影响很大。
优良的施工方案,包括工程进度的合理安排、机械程度的正确选定、工程管理的优化等等,可以明显降低工程成本。
(4)管理费用的差别。
当地公司和外国公司、早进入该国的公司和新进入的公司、大型公司和中小型公司以及不同国别的公司之间的管理费用的差距是比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