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73页(1022字)
一种出于商业或服务目的而依法由其成员自愿组织与经营的企业,它也可以是非公司企业型的协会组织。
合作社成员以互助合作为基础,以对成员实行服务为宗旨,实行自愿组织与自主经营,它主要存在于各种商业流通与消费服务领域。
目前国际上惯行的流通与消费合作社,都是依法创立的企业型组织,但其组织原则和机制与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均有较大差异。它的主要组织原则有以下六个方面:(1)合作社的组织实行自愿与自主。成员加入不受资本的限制和歧视,只要承认其章程,交纳少量的入会费,即可成为合作社成员,成员也有退出或另组新社的自由。
(2)合作社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即成员一人一票制,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完全平等,即使在成员的股金拥有不同的情况下,也实施民主管理。(3)合作社的管理者与工作人员由成员选举产生或聘选。
(4)合作者的经营宗旨不是为了盈利,而是利用合作形式为成员及其他人提供服务,成员通过加入合作社可得到优惠的商品与服务。(5)合作社对社员认购的股金所支付的红利受到限制,即合作社本身不是纯粹盈利性企业,其红利支付水平会受影响。
有些国家规定合作社股金红利不能超过平均存款利息率,也有的合作社要求成员平均认购股份,股金不支付红利,发生亏损则按比例分摊。(6)合作社从事经营的主要领域是商品流通与服务消费。合作社成员是企业组织管理的参与者,又是企业服务的主要对象。通过这种合作,可减少流通服务中间环节的费用,成员可在住房、消费品及服务业方面得到优惠的商品及服务。
但因合作社的非盈利目标与成员的流动性,在生产领域不易发展且成功者较少。
我国在50年代中叶曾广泛发展农业生产与供销合作社,但主要是依靠行政命令进行且组织宗旨是以其代替个体家庭生产,从而演变成为一种在生产领域发展的准企业组织,因此成功者极少。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国又在生产领域发展起了家庭合作与股份合作企业,但从其组织机制看,家庭合作企业即是一种合伙制企业。而股份合作企业则更多地类似于股份公司。
而真正的合作社组织,从其通行的准则与经营宗旨看,是与现代企业制度共存不悖的自主型服务性组织,它在我国的流通、服务与消费领域有着广泛的发展基础。参照国际通行的准则与惯例,并加以规范与引导,确立合作社的组织机制与活动宗旨,将会促使合作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更有效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