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遣费/滞期费计算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64页(1061字)
根据船舶在港制作的装卸时间事实记录和签接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计算船舶在港实际使用的装卸时间和确定滞期费和速遣费金额的一种单证。
其主要内容包括:船名、装卸货名及吨数、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的递接时间、起算时间、装卸货物始毕时间、规定的装卸率、船舶在港使用时间总计,允许装卸天数、滞速费率和速遣费/滞期费的总额,然后由结算方据此向应支付方索取速遣费或滞期费。
滞期费是在合同规定的“可用时间”内未能完成装、卸作业,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租船人应向船舶所有人支付的罚金。速遣费是在合同规定的“可用时间”内提前完成装卸,船舶所有人要支付租船人的一笔奖金。
速遣费率一般为滞期费率的一半。
“可用时间”又称“允许使用时间”,是订约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可用于装卸货物的时间。通常是用船的承运货物吨数除以合同规定的装卸率,商数便是“可用时间”,即是装卸期限。
滞期费应该按照滞期时间和规定的滞期费率计算。但是一旦发生滞期后,在滞期期间的星期日、节假日、乃至因雨或其他原因而停工的时间,是否也作为滞期时间计算滞期费,常是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之间发生争议的问题。
按照国际惯例,为了避免纠纷,在签订租船合同时须使用一些具有一定涵义的用语,来规范滞期时间的计算方法:(1)滞期的连续计算。
船舶一旦进入滞期,滞期日数应包括滞期内的星期日、例假日和坏天气日连续计算(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这就是所谓“一旦滞期,则始终滞期”。(2)按同样的日子计算。
船舶进入滞期后,滞期时间仍按进入滞期前的方法计算,即进入滞期前按规定应计算为装卸时间的日子,在进入滞期后则应计算为滞期日,滞期后的星期天、例假日和坏天气无疑是要扣除的。
速遣费是按照节省的时间和规定的速遣费率计算的。
在计算速遣费的问题上,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之间比较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是,在节省的时间中是否应该扣除星期日、节假日和不良天气等停止工作的时间。按国际惯例,在租船合同中用以说明节省时间内容的用语主要有两种:(1)节省全部时间。
节省时间中包括星期日、例假日和坏天气等在内的全部时间。按这种时间计算速遣费,对船舶所有人不利。
(2)节省全部工作时间。节省时间中不包括星期日、例假日、坏天气在内的全部工作时间。
在一般租船合同中通常都使用这种方法,在合同中写明“按装货和卸货节省的全部装卸时间(或工作时间)”的特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