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斯·韦伯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物资出版社《新编社会学辞典》第3页(974字)
【生卒】:1864—1920
【介绍】:
西方现代社会学理论奠基人之一,德国着名社会学家,生于埃尔弗尔特·图林根。
他曾先后在海德堡大学和柏林大学攻读法律与法制史,兼修经济学、历史学和哲学。毕业后曾在柏林大学、弗赖堡大学和海德堡大学担任过见习律师,讲授过法学和国民经济学。1903年任《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文献》杂志编辑,写了大量有关社会学方面的论文,1918年任维也纳大学和慕尼黑大学教授。
马克斯·韦伯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主要贡献在于他提出社会学概念是受个人行为所制约的范例。
这种范例是按照个人行为对表示社会条件、社会地位的词义作出解释。这种实践方法就是受制约的范例。
在形成他的范例时,韦伯将所有优秀思想家历来使用的方法提高到方法论原则,而当时提出这样的原则就是一大进步,因此他指出了在根据直觉还是根据推理来进行研究之间是有很大差别的。
韦伯把理性化作为社会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他认为社会的演进就是人的行为从非理性不断走向理性化的过程。
在现实生活中,人把理性作为工具来追求,即理性化,其结果必然导致现实社会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这是现代人所必须面对而无法逃避的命运。
韦伯对社会生活中经济、政治、法律、宗教和文化诸方面都做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他对世界的几种宗教,如基督教、印度教、伊斯兰教、儒教、犹太教的教规、教义等进行了深入的比较分析,开创了比较社会学研究之先河。他主要研究和探讨了国家与权力的关系,论述了私法与公法、制订法与自然法、主观法与客观法、形式法与实质法的功能。
韦伯研究社会时提出了一种理想类型方法。他认为,理想类型本身是价值中立的,但研究者使用这种类型时在选择事实材料和对事实进行理解时,要遵照一定的价值参考。他还认为每门学科都应明确地意识到自身的局限性。韦伯的社会学建树,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第一是他对社会学方法论的研究,第二是他在不同社会领域中的具体研究。
主要着作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经济与社会》、《中国宗教、儒教和道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