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现代农村经济辞典》第135页(707字)
中国历史上,汉代以后历代封建政府利用士兵、免刑罪人或招募农民开荒、种地的一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
也指在这种生产组织形式下耕种的土地。屯田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之分。汉文帝十一年(公元前169年)募民垦耕北方边郡,为民屯的开端;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集官兵五、六万人,垦耕朔方(今内蒙河套地区)以西至令居(今甘肃永登县)一带,为官屯的开始;宣帝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利用免刑罪人在渠犁和交河城(今新疆吐鲁番县西)等地屯垦。到东汉建武五年(公元29年)垦耕三辅地区(今陕西西安周围),开内地屯田之例。
当时屯田农民有典部农民、屯田客、田兵和田卒等名称,实际是终身服兵役、半兵半农的特殊农民。屯田农户如由官方提供农具、牲畜和种子,收获官民六、四分成;如自有牲畜、农具等,则官民五、五分成。后来历代,直到清朝均有屯田。北魏宣武帝派范绍为营田大使,在西道六州屯田,因此,屯田又称营田。隋唐行府兵制,设屯卫,所以军屯多称屯田,民屯则多称营田。宋元时也实行屯田,但规模不及以前。
明代屯田规模最大,除广泛实行军屯、民屯外,在洪武年间令盐商在边区招募农民垦耕,以所得粮草换取盐引,名为商屯。后来逐渐废止,盐法改为纳银领引。
清初承明制,屯田规模也相当庞大,后因裁撤卫所,仅在一些边远地区保持一定数量的屯田。屯田的剥削形式主要是劳役地租、实物分成地租和定额实物地租三种。由于实行统一管理,易于集中人力、物力兴修较大规模的水利排灌工程和采用较为先进的生产耕作技术,因而屯田对于发展农业生产有其积极意义。同时,对于开发边疆、保卫边防以及加强各兄弟民族间的文化经济交流,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