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98页(233字)
原是旧《商业会计制度》的一个科目,反映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未收回的毛利。
因为旧制度规定,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发出商品即作销售,并随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但货款要延期收回,而毛利亦因之延期实现,故需设此科目,以正确计算当期盈亏。实践结果虽能正确反映盈亏,但在发出分期收款商品而作销售时,会出现有营业收入而无毛利,货款结算时,则有毛利而无营业收入的不合理现象。因此新会计制度改进了核算办法同时停止使用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