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费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312页(726字)
商品流通费经济内容的外延界限。
社会主义商业企业的商品流通费范围主要有:(1)支付本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如企业固定人员工资、临时人员工资,发给职工个人属于工资性质的加班费、加点费、特殊工种营养补贴、煤粮补贴、副食品补贴,按国家规定列入费用的特定原材料节约奖,以及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等;(2)支付给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劳务或服务费用,如运杂费、保管费、修理费、手续费、租赁费、水电费等;(3)经营过程中的物质资料消耗,如房屋、仓库、设备、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折旧,包装物和家具用具摊销等;(4)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购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5)商品在运输、保管和销售过程中的自然损耗(包括定额损耗与超额损耗);(6)支付给银行的借款利息及保险费;(7)推销商品所支付的费用,如广告费、样品费、咨询费等;(8)经营过程中各项管理费用,如办公费、印刷费、旅差费及其他费用等。不属于商品流通费范围的有:(1)按照税法规定,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税金;(2)财产损失;(3)营业外的其他支出;(4)罚款和赔偿支出;(5)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安装费,商品委托加工所支付的加工费,按规定应计入原材料、包装物、家具用具、物料用品等采购成本的运杂费、包装费;(6)支援农业、补贴工业的支出;(7)按规定应在基本建设基金、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8)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的奖金;(9)基本建设借款和专项借款利息;(10)地方摊派的各种费用;(11)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的支出;(12)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的各项费用支出以及与本企业无关的其他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