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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31:1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76页(530字)

简称“工资调节税”。

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标准的部分征收的税。设置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营企业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有计划地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并从宏观上合理地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速度。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一般以国营企业为纳税人。凡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均应依照规定交纳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是以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为计税依据。

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是指在纳税年度内发放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十种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减去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后的余额。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发放的工资总额,包括从工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渠道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但对其他资金来源渠道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不得列入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基数。按超率累进税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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