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32:3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79页(287字)
我国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扩大并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以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用于城市维护建设方面的税。
是在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时新设置的地方税种,从1985年起开征,采用比例税率,专用于城镇市政建设、维护公用设施,是地方建设和地方公益事业的固定资金财源,由各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安排使用。其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1%。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1979年起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城镇维护资金”相应取消。